南昌市青云譜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檢刑訴〔2020〕8173號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謝某,男,漢族,198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居民身份證號碼:3601111984********,初中文化,出租車司機?,F(xiàn)住南昌市青山湖區(qū)**鎮(zhèn)**街**號(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管理處**村村委會**號)。2011年8月11日因販賣毒品罪被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11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東湖公安分局行政罰款200元。2020年8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青云譜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同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南昌青云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南昌市青云譜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年9月7日被南昌青云譜公安分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譜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偉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7月15日,萬某某(另案處理)聯(lián)系被告人謝某購買毒品,被告人謝某通過微信收取萬某某1500元錢后找謝偉購得毒品,在南昌市青云譜區(qū)解放西路華潤萬家門口將毒品(1粒麻古和少量冰毒)交給萬某某。被告人謝某從中獲利200元。
2、2020年7月29日,萬某某(另案處理)聯(lián)系被告人謝某購買毒品,被告人謝某通過微信收取萬某某1500元錢后找“余溫”(未歸案,身份不祥)購得毒品,在解放西路東方明珠B座樓下將毒品(1粒麻古和少量冰毒)交給萬某某。被告人謝某從中獲利200元并留下一點冰毒供自己吸食。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謝某被民警抓獲,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口信息查詢、抓獲經(jīng)過、微信轉(zhuǎn)賬截圖、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被告人謝某的供述與辯解;
3.證人證言;
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謝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兩次向他人販賣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昌市青云譜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璇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謝某現(xiàn)羈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共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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