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費檢一部刑訴〔2020〕268號
被告人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8831988********,漢族,小學文化,山東省鄒城市人,務工,住鄒城市**鎮(zhèn)**村**街2號。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8時許,被告人謝某某駕駛魯H0****號“東風牌”大型汽車,沿省道231線由北向南行駛至費縣**鎮(zhèn)**村路段,與由西向東左轉(zhuǎn)彎行駛的**鎮(zhèn)***村10號宋某某駕駛的魯Q9****號“啟辰牌”小型汽車相撞,致宋某某左肺破裂致左側(cè)血氣胸合并創(chuàng)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謝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謝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取得對方諒解。同年7月27日被告人謝某某到費縣交警大隊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cè)?、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等書證;證人孫某某的證言;被告人謝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宋某某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謝某某系自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曹廣軍
???????????????????????????????????檢察官助理??史竹笛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謝某某現(xiàn)住**市**鎮(zhèn)**村**街2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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