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南檢一部刑訴〔2020〕315號
被告人謝某某,曾用名謝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922196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縣**鄉(xiāng)**村**組**號,住所地與戶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南部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南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謝某某乘坐成都至南部的大巴車(車上載有13名乘客),該車沒有在成巴高速西充縣義興收費站下高速,謝某某發(fā)現后要求司機謝某乙在西充縣義興收費站停車讓其下車,謝某乙告知謝某某已經開過了義興收費站,只能在定水收費站下車。謝某某便因此與司機發(fā)生爭吵,并上前扳了一下大巴車方向盤,司機謝謝某乙緊急踩剎車減速,大巴車方向發(fā)生輕微的偏轉,后謝某某被車上的乘客拉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監(jiān)控錄像、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等證據予以證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妨害交通工具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袁洪
檢察官助理:張萍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監(jiān)視居住在家,聯系電話139********.
2.案卷材料貳冊和情況說明壹份、光盤壹張。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各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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