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蚌山檢刑訴〔2017〕109號
被告人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身份證號碼340311198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現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鄉(xiāng)**村**莊**組。被告人謝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7年3月15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2月14日21時16分左右,被告人謝某某駕駛號牌為皖******變形拖拉機沿本市東海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航苑路至工農路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現場呼氣酒精檢測,被告人謝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18mg/100ml。隨后將其帶至蚌埠市第二人民醫(yī)院對其進行抽血,經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所送謝某某的全血樣檢出乙醇含量為13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入所健康體檢表、戶籍信息、拖拉機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信息、拖拉機行駛證、公安綜合查詢系統(tǒng)、查獲經過、人身安全檢查筆錄、呼氣式酒精檢測、涉嫌酒后駕車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變形拖拉機照片、謝某某現場被查獲時視頻截圖等;
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謝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聘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鑒定意見告知書、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關于謝某某的血樣乙醇檢驗報告、安徽民生司法鑒定所關于懸掛“皖**”號牌燃油機車車輛屬性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5.光盤。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 葛靜
2017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謝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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