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青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市青檢一刑訴〔2020〕374號
被告人謝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5031992********,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廣西華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戶籍地:廣西北海市銀海區(qū)**鎮(zhèn)**街**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1時許,被告人謝某某飲酒后駕駛桂A****P號小型轎車上路行駛,行至平湖路19號前路段時跨越道路中央單黃虛線向左駛?cè)雽ο蜍嚨?,與被害人呂某某駕駛的桂A****C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檢驗,案發(fā)時謝某某靜脈血液乙醇濃度為243.2mg/100ml,謝某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查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駕駛?cè)诵畔⒉樵儭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及筆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酒精吹氣單、事故認定書、諒解書等書證;
2.被害人呂某某、梁某某陳述;
3.被告人謝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辨認現(xiàn)場筆錄;
6.現(xiàn)場照片及抽血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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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龐俊
檢察官助理:王媛媛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謝某某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于南寧市青某某**路**單元704房,聯(lián)系電話:180765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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