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謝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6831966********,漢族,小學文化,務農,住址棗陽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0日經棗陽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并由該局執(zhí)行。
本案由棗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0時許,被告人謝某某酒后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鄂F****3),行至興陽線1624KM+500m路段時與楊某某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相撞,后民警到場并依法對謝某某、楊某某抽取血樣,經襄陽匯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謝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97.97mg/100ml,經棗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謝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駕駛證復印件、到案經過;2.證人證言:證人曹某某、楊某某、周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謝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襄陽匯馳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5.勘驗筆錄:事故現場照片、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拘役四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棗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姜曼
檢察官助理:李虎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379772****。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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