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錫山檢訴刑訴〔2019〕386號
被告人謝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405081983********,漢族,中專文化,在江蘇**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出生地廣東省揭陽市,住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qū)**居委**樓**座**號之**。被告人謝某某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被原江蘇省無錫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2015年10月刑滿釋放。被告人謝某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無錫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廣東凱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歐學文、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于2019年5月13日退回無錫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補充偵查,該分局于2019年6月13日補充偵查完畢后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因案情重大、復雜,本院分別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13日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6?月,王某某(已判刑)以其實際控制的無錫**不銹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無錫市**不銹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名義與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開展不銹鋼融資業(yè)務,簽訂《銷售合作協(xié)議》、《購銷合同》等協(xié)議,由需貨方**公司向代采購方**公司支付購貨保證金,再由**公司向**公司指定的供貨方**公司等墊資支付全額貨款。如需貨方未能按約付款提貨,將由指定供貨方進行回購。如供貨方不進行相應回購,**公司有權終止合同并自行處理在庫不銹鋼等。2014年6月至2016年12月間,王某某及**公司、**公司在沒有合同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以低碳鋼冒充**牌不銹鋼,騙得**公司資金累計人民幣2100萬余元。
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間,經(jīng)王某某介紹,黃某某、林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以其實際控制的無錫**不銹鋼有限公司、無錫**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無錫**物資貿易公司、佛山**鋼業(yè)有限公司、佛山**鋼業(yè)有限公司等公司作為需貨方,無錫**不銹鋼有限公司、無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無錫**不銹鋼有限公司、無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供應鏈有限公司等公司作為供貨方,與代采購方**公司開展上述不銹鋼融資業(yè)務,并簽訂多份《銷售合作協(xié)議》、《購銷合同》等協(xié)議。期間,黃某某、林某某等人及其控制的上述公司在沒有合同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以低碳鋼冒充**牌不銹鋼,騙取**公司墊資付款,扣除已支付的購貨保證金、購貨款等資金,騙得**公司資金累計人民幣6500萬余元用于歸還借款、消費等支出。案發(fā)時,**公司處尚有王某某、黃某某、林某某等人及其公司供應的低碳鋼3752余噸。
2014年至2016年間,經(jīng)黃某某、林某某和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安排、指使,被告人謝某某帶領工人在租賃的無錫市錫山區(qū)**路**號附近倉庫、無錫市錫山區(qū)**鎮(zhèn)無錫**起重機械有限公司廠房內以低碳鋼鋼卷、不銹鋼鋼卷、仿制的**牌標簽等材料制造上述假冒**牌不銹鋼鋼卷,供王某某、黃某某、林某某等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與**公司開展不銹鋼融資業(yè)務。該假冒不銹鋼鋼卷外側和內側包裹一層真不銹鋼鋼卷,里面均為低碳鋼。上述假冒不銹鋼鋼卷經(jīng)運送至**公司指定倉庫后,被告人謝某某向**公司人員隱瞞鋼卷內部均為低碳鋼的事實,假意使用光譜槍僅對鋼卷的外側面和內側面進行真?zhèn)螜z測,從而使**公司人員誤認為是真不銹鋼。
歸案后,被告人謝某某如實供述了共同犯罪的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無錫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出具或搜集的被告人身份信息、抓獲經(jīng)過、銷售合作協(xié)議復印件、購銷合同復印件、庫存審計盤點表等書證;
2.證人馬某某、伍某某、倪某某、鮑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單位人員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謝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無錫市產(chǎn)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院出具的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6.無錫公安局直屬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7.無錫公安局直屬分局制作的訊問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伙同他人實施合同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宇力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謝某某現(xiàn)羈押于無錫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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