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潮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汕潮南檢刑訴〔2020〕305號
被告人謝某某,外號“細狗”,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582198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打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qū)**鎮(zhèn)**路**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汕頭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汕頭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7月份中旬,被告人謝某某伙同同案人陳某某(已判刑)利用手機微信軟件創(chuàng)建名稱為“7包88手氣最佳下一位發(fā)”的微信群(內有微信號34個),在該群內發(fā)布賭博規(guī)則,組織群內成員通過搶紅包進行賭博,從中抽水牟利。在該群中,先由同案人陳某某的群主號或被告人謝某某的“免死號”發(fā)總金額為人民幣88元的7個紅包供參賭人員搶,排在“手氣最佳”下一位的參賭人員按上述規(guī)則發(fā)出新一輪的紅包供參賭人員搶,被告人謝某某的“兔死號”不受上述賭博規(guī)則約束。2016年7月14日晚,公安機關抓獲參賭人員楊某某忠。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謝某某到汕頭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禁毒大隊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書證: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身份證明材料等;2、證人楊某某忠的證言;3.被告人謝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同案人陳某某的供述;5、照片材料;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結伙創(chuàng)建賭博微信群進行賭博、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屬共同犯罪。被告人謝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汕頭市潮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湖鋒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謝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件材料及證據三冊;
3、光盤一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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