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謝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522199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廣東省汕尾市陸豐市**鎮(zhèn)西門**池**座**號,現(xiàn)住陸豐市**鎮(zhèn)西門**街**巷**號。因本案于2018年3月28日被陸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4日被陸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東省陸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jīng)退回補充偵查二次,陸豐市公安局補充偵查完結于2019年4月16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于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2月間,被告人謝某某先后四次揭陽市**縣**鎮(zhèn)購買了五輛摩托車的主機和車架運載回陸豐市**鎮(zhèn)**村一棚屋內(nèi)組裝,組裝好后將五輛摩托車寄放在**鎮(zhèn)**新區(qū)**北**巷**號的住宅中。至2018年3月27日11時許,陸豐市公安局民警在陸豐市**鎮(zhèn)**新區(qū)**北**巷**號查獲被告人謝某某非法組拼裝摩托車五輛。經(jīng)檢驗,查獲的五輛摩托車的發(fā)動機和車架號均未發(fā)現(xiàn)有鑿改痕跡,經(jīng)網(wǎng)詢五部摩托車均無被盜竊記錄。經(jīng)陸豐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查扣的5輛拼裝摩托車及其他零配件一批,價格為人民幣345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價格認定結論書;5.勘驗、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竟違反法律規(guī)定,收購、并拼裝無合法來歷憑證的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陸豐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滿
附注事項:
1.被告人謝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移送案卷材料5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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