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寶檢刑訴〔2020〕Z2119號
被告人謝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481199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陽市**,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2時許,被告人謝某某在與被害人杜某某共同租住的位于寶安區(qū)沙井街道沙頭社區(qū)**區(qū)**巷**號**室的住處內,趁杜某某睡著時使用其黑色蘋果7手機(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1830元)通過微信轉走人民幣2000元并將該手機盜走。
2020年1月18日0時45分許,被告人謝某某使用被害人杜某某的手機,通過微信分兩次共轉走人民幣2314元,通過支付寶轉賬轉走人民幣462元。
2020年1月18日11時44分許,被告人謝某某再次使用被害人杜某某的手機通過微信分兩次次轉走人民幣2190元。被告人謝某某從被害人杜某某的微信和支付寶賬戶內共轉走人民幣7066元,后將該手機丟棄。2020年1月19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謝某某于深圳市羅湖區(qū)湖貝路**賓館**房內被抓獲歸案。被告人謝某某現(xiàn)已退贓人民幣52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杜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害人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謝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七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龔冰
檢察官助理:林溢洪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謝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速裁程序辦理建議書》一份?!?/span>
5.被告人謝某某已向被害人杜某某退回部分贓款,共計人民幣5200元,其余贓款、贓物未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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