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柳城檢刑訴〔2020〕317號
被告人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222197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城縣,住柳城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柳城縣公安局逮捕,現羈押在柳城縣看守所。
本案由柳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謝某某在柳城縣**鎮(zhèn)老街老冰室對面附近,賣了100元的海洛因給吸毒人員何某某。2020年5月份一天,犯罪嫌疑人謝某某在柳城縣**鎮(zhèn)**小學附近,賣了約90元的海洛因給吸毒人員何某某。2020年6月初一天,犯罪嫌疑人謝某某在柳城縣**鎮(zhèn)**小學附近,賣了約90元的海洛因給吸毒人員何某某。2020年6月底一天,犯罪嫌疑人謝某某在柳城縣大**鎮(zhèn)**小學附近,賣了約80元的海洛因給吸毒人員何某某。犯罪嫌疑人共出售毒品海洛因給吸毒人員何某某4次,共得款360元,用現金交易。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辨認筆錄等。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多次販賣毒品給他人吸食,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莫松華
檢察官助理:龍健
2020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謝某某現羈押在柳城縣看守所。
2、案卷二冊隨案移送。
3、量刑建議書二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開示清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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