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云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Z127號
被告人譚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2271972********,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云浮市云城區(qū),住**街道**村委***村**號,因涉嫌盜竊罪,經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決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云浮市云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8月2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逮捕。
莫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2271975********,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云浮市云城區(qū),住**街道**社區(qū)***村***室,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決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云浮市云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8月2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譚某某、莫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已電話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4時許,被告人譚某某糾集同案被告人莫某某竄到被害人黃某某位于云浮市云城區(qū)**街道**村**號進行盜竊。被告人莫某某駕駛摩托車搭載被告人譚某某到云浮市云城區(qū)**街道**村停下,被告人莫某某負責"看風",被告人譚某某爬上該村**號*樓,進入被害人黃某某房間實施盜竊,在房間的抽屜盜竊得一只裝有1000元人民幣的黑色的錢包,被黃某某發(fā)現(xiàn)后逃跑。被告人譚某某、莫某某各分得贓款5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害人陳述;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3.物證;4.書證;?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辨認指認等筆錄、圖片;7.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某某、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實施入戶盜竊1次,盜竊數(shù)額100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涉嫌盜竊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是共同犯罪,兩被告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地位、作用相當,不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譚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三次、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兩次,且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是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譚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處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莫某某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兩次,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莫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處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綜合上述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建議以盜竊罪對譚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以盜竊罪對莫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浮市云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桂平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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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被羈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光盤8張
3.?《證據(jù)目錄》、《換押證》各1份;《認罪認罰證據(jù)清單》、《認罪認罰具結書》各2份;《提訊提押證》4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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