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清城檢訴刑訴〔2020〕211號
被告人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10281985********,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個體經營者,戶籍地:湖南省安仁縣**鎮(zhèn)**村**組,住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區(qū)**廠**樓。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譚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月17日已告知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譚某某在經營清遠市清城區(qū)新城華良服裝加工廠期間,未經甲品牌、乙品牌、丙品牌、丁品牌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其所生產的服裝中使用上述商標。2019年12月10日,清遠市清城區(qū)市場管理監(jiān)督局對被告人譚某某經營的清遠市清城區(qū)新城華良服裝加工廠進行檢查,當場扣押印有假冒乙品牌商標的上衣3905件,褲子4552條;印有假冒甲品牌商標的上衣1690件,長褲4376條,短褲272條;印有假冒丙品牌商標的上衣200件,長褲1881條;印有假冒丁品牌商標的褲子217條。經核算,被告人譚某某在其經營的清遠市清城區(qū)新城華良服裝加工廠共完成制作并已交付的假冒注冊商標服裝共7450條/套,獲利人民幣69105元;查獲的已完成制作尚但未交付的假冒注冊商標服裝可獲利金額為人民幣13083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乙品牌、丁品牌等假冒商標產品共17093件;2.書證:接受證據清單、未授權證明等;3.被告人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檢查、辨認;6.視聽資料;7.戶籍信息、抓獲經過等其他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譚某某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帶娣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譚某某現(xiàn)被本院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光盤一冊三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四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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