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洪經檢刑訴〔2020〕90號
被告人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122198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駕駛員,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qū)**鄉(xiāng)**分場**自然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1時許,被告人譚某某酒后駕駛贛AJ****小車在南昌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雙港大道行駛,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1.7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口信息、抓獲經過等書證;
2.證人熊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輛,血液乙醇含量為81.79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譚某某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昌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友根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譚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新建區(qū)**鄉(xiāng)**分場**自然村**號。
????2.訴訟文書卷及主要證據卷各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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