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鋼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舞檢一部刑訴〔2020〕113號
被告人譚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812001********,漢族,初中畢業(yè),農民,住河南省舞鋼市**鎮(zhèn)**村**莊****。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舞鋼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舞鋼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9時許,被告人譚某某飲酒后無機動車駕駛資格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舞鋼市**鎮(zhèn)**村至*莊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村北路段時,與楊某某駕駛的相向行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楊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處警執(zhí)勤民警檢查發(fā)現(xiàn)其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20年3月6日21時25分許在舞鋼公司總醫(yī)院急診室提取譚某某靜脈血液。2020年3月9日,經平頂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從送檢譚某某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103.01mg/100ml。2020年3月19日經舞鋼市交通警大隊認定,被告人譚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
2.證人侯某某、劉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譚某某的供述;
4.現(xiàn)場勘驗筆錄;
5.鑒定意見;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譚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譚某某案發(fā)后已經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譚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無號牌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承當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譚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舞鋼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霍偉軍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譚某某現(xiàn)被舞鋼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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