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許魏檢一部刑訴〔2020〕256號
????被告人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0231974********,漢族,初中肄業(yè),無業(yè),住河南省許昌市許昌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2019年9月12日被許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6日被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許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下午15時許,被告人譚某某酒后駕駛豫K*****號小型普通客車從許昌市東城區(qū)**街**美食飯店出發(fā),行駛至許昌市魏都區(qū)**街與**街交叉口南30米處時,與邵某某駕駛的豫K*****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毀。許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第三交通執(zhí)勤大隊認定譚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譚某某被檢測時血液內(nèi)乙醇含量為200.83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5、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譚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結合被告人譚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譚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某某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譚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住址:許昌市許昌縣**鎮(zhèn)**村**組;聯(lián)系電話:132********)。
2、全部卷宗和證據(jù)材料共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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