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萬州檢刑訴〔2020〕Z949號
被告人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001011988********,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重慶市萬州區(qū),住重慶市萬州區(qū)**路**號**幢。2014?年3?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被萬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14年9月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4日被萬州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經重慶市萬州區(qū)檢察院批準,?2020年8月13日被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萬州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譚某某容留李某某在位于重慶市萬州區(qū)**路**號**幢?家里,以燙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7?月29?日,譚某某容留李某某在位于重慶市萬州區(qū)**路**號**幢?自己家里,以燙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8?月1?日,譚某某容留吸毒人員李某某在位于重慶市萬州區(qū)**路***號**幢自己家里,以燙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抓獲經過、微信轉賬截屏、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尿液提取筆錄、現場檢測報告書、尿檢結果照片;
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譚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譚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譚某某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易春潮
檢察官助理??余??穎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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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羈押于萬州區(qū)看守所。
2.隨案移送偵查卷宗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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