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城檢一部刑訴〔2020〕158號
被告人譚*甲,綽號福建佬,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8271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臨武縣,住臨武縣********,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南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南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譚*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10月份以來,被告人譚*甲伙同譚*乙(己判決)、朱**(綽號“羅豬”,己判決)、王*甲(己判決)分別在南城縣建昌鎮(zhèn)金山口工業(yè)園區(qū)吳*甲經營的南雜店、吳*乙經營的南雜店、金山口吳*丙經營的的園區(qū)超市、金山口的李村飯店、建昌鎮(zhèn)老萬年村鄭**經營的南雜店、吳*丁經營的南雜店、怡和園小區(qū)王*乙經營的的水牛早點店、老十字街口錢**經營的好樂多超市、洪廚飯店后面李*甲經營的的小周超市、建昌鎮(zhèn)富民路李*乙經營的的永盛超市、西苑小區(qū)吳*戊經營的的美家樂便利店等地方擺放十一臺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從中獲利,違法所得累計達6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前科證明、抓獲經過、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扣押賭博機的照片、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李*甲、錢**、李*乙、鄭**、吳*甲等人的證言;3.同案犯譚*乙、王*甲、朱**的供述與辯解;4.被告人譚*甲的供述和辯解;5.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譚*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甲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違法所得累計達六萬余元,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譚*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譚*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佩琴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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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譚*甲現羈押在南城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光盤兩張。
3.證人名單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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