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虹檢一部刑訴〔2020〕2101號
被告人譚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305211987********,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在湖南省邵東縣**鎮(zhèn)**村**組**號,住廣東省東莞市**鎮(zhèn)**村**巷**號**室。2020年8月6日因涉嫌詐騙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3日經本院批準并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譚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譚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譚某某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用于洗錢等犯罪活動,仍于2020年6月,將自己名下銀行卡予以出售。同年6月至7月,毛某某在“世紀佳緣”app上遭他人以戀愛為名實施詐騙,在其工作單位本市虹口區(qū)**路**號等地,分數次向數個對方指定賬戶轉賬共計人民幣500余萬元。其中有人民幣15萬元于同年7月21日,分數次被轉入被告人譚某某名下工商銀行賬戶(卡號:62220220100********)。
被告人譚某某于2020年8月6日在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鎮(zhèn)圳地新村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證人毛某某的證言及相關的微信聊天記錄,證實毛某某于2020年6月至7月間,在“世紀佳緣”app上遭他人以戀愛為名實施詐騙,至案發(fā),共向多個指定賬戶轉款人民幣500余萬元,其中有人民幣15萬元轉入被告人譚某某名下建設銀行賬戶內的事實。
2.?公安機關調取的被告人譚某某名下工商銀行賬戶(卡號:62220220100********)交易明細,證實2020年7月21日,有來自毛某某賬戶的三筆共計人民幣15萬元款項匯入的事實。
3.公安機關調取的被告人譚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實其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用于違法犯罪,為牟利,仍將自己名下銀行卡及配套U盾予以出售的事實。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fā)經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偵查支隊制作的《破案經過》,證實本案的案發(fā)及被告人譚某某的到案過程。
5.被告人譚某某的供述,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譚某某對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譚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穎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譚某某現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qū)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證據三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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