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普檢一部刑訴〔2020〕Z557號
被告人譚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6281990********,壯族,初中,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富寧縣,住富寧縣**村**(以上均自報),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普寧市公安局批準,于2020年6月9日被普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譚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某某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6月07日23時40分左右,被告人譚某甲飲酒后駕駛一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經(jīng)過G324線普寧市云某某老某某紅綠燈路口時,被普寧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查獲。經(jīng)廣東省正理司法鑒定中心對譚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測定:譚某甲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時血液乙醇的含量為83.3毫克/100毫升,處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狀態(tài)。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2.現(xiàn)場照片;3.現(xiàn)場照片4.?被告人譚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譚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某甲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譚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普寧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鄭某某
檢察官助理:陳某某
(院?。?/span>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普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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