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懷鶴檢刑訴〔2020〕173號
被告人譚某甲(外號“眼鏡”),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001196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懷化市鶴城區(qū)龍?zhí)辆游瘯?*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務罪,2019年2月17日被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經該局決定取保候審,2020年2月19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譚某甲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3日退回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補充偵查,該局補充偵查完畢后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2月16日10時許,被告人譚某甲與譚某乙等人因汽車運營糾紛在懷化市汽車西站阻攔開往新晃的班車,當日11時35分許,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城中派出所民警張某某、楊某某等人接警后依法處警。在處警現場被告人譚某甲采用抓、扯等方式阻礙民警執(zhí)行職務,后民警依法口頭傳喚并將其帶上警車,當該警車到達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城中派出所后,被告人譚某甲拒不下車,經多次勸告無效,民警強制其下車后,被告人譚某甲采取用腳踢張某某下半身的方式阻礙民警執(zhí)法。
案發(fā)后,被告人譚某甲積極賠償民警損失并賠禮道歉,取得民警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接報案登記表、到案經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書證;
2、證人楊某某、張某某、譚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譚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5、視聽資料:現場監(jiān)控及執(zhí)法記錄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譚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譚某甲主動賠償并取得民警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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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張烜
檢察官助理:劉文嬌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譚某甲現在家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光盤一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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