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瑞檢刑訴〔2019〕12026號
被告人賀某某(曾用名賀元擴),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3221986********,布依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興仁縣**鎮(zhèn)**村**組**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06年12月4日被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于2008年2月18日被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于2012年12月7日被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于2015年10月27日被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10月26日被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8年2月1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賀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賀某某獨自來到瑞安市**鎮(zhèn)**路**號,推門入室,在二樓前間竊取被害人項某某放在包內的現(xiàn)金人民幣1000余元。
2019年8月21日,民警在瑞安市塘下鎮(zhèn)場橋辦事處塘梅線路邊抓捕其他案件嫌疑人時將同行可疑人員賀某某帶回接受調查,賀某某到案后主動交代了盜竊的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抓獲經(jīng)過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項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賀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地點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賀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賀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賀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賀某某能主動供述公安機關未掌握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賀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金如玲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賀某某現(xiàn)羈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文書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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