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大檢一部刑訴〔2020〕118號
被告人賀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1011987********,漢族,大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北京市豐臺區(qū)**園**號樓**號。因毆打他人,于2008年3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五百元。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賀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15日,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間,被告人賀某虛構為王某某辦理北京市公租房的事由,騙取李某甲人民幣3.5萬。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轉賬記錄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陳述;3.證人證言:證人趙某某、譚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賀某的供述和辯解。
二、2018年3月至9月間,被告人賀某虛構辦理北京市公租房的事由,騙取楊某甲人民幣3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轉賬記錄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楊某甲的陳述;3.證人證言:證人趙某某、譚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賀某的供述和辯解。
三、2018年6月至9月間,被告人賀某虛構辦理北京市公租房的事由,騙取馮某某人民幣3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轉賬記錄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馮某某的陳述;3.證人證言:證人趙某某、譚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賀某的供述和辯解。
四、2018年7月至10月間,被告人賀某虛構辦理北京市公租房的事由,騙取劉某某人民幣1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轉賬記錄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3.證人證言:證人趙某某、譚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賀某的供述和辯解。
五、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間,被告人賀某虛構為賈某某辦理北京戶口的事由,騙取柴某某人民幣23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轉賬記錄、戶籍信息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柴某某的陳述;3.證人證言:證人趙某某、譚某某、郭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賀某的供述和辯解。
六、2018年9月間,被告人賀某虛構為李某乙辦理北京市公租房的事由,騙取李某丙人民幣4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轉賬記錄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丙的陳述;3.證人證言:證人趙某某、譚某某、楊某乙、胡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賀某的供述和辯解。
七、2018年9月間,被告人賀某虛構為鐘某甲辦理北京市公租房的事由,騙取鐘某乙人民幣3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轉賬記錄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鐘某乙的陳述;3.證人證言:證人趙某某、譚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賀某的供述和辯解。
八、2018年10月間,被告人賀某虛構辦理北京市公租房的事由,騙取顏某某人民幣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轉賬記錄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顏某某的陳述;3.證人證言:證人趙某某、譚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賀某的供述和辯解。
九、2019年3月間,被告人賀某虛構為石某某辦理北京戶口的事由,騙取趙某某人民幣9.9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轉賬記錄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3.證人證言:證人趙某某、譚某某、魏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賀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賀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賀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賀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爽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賀某現在羈押于北京市大興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