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張家口市萬全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萬檢一部刑訴〔2020〕172號
?? 被告人賀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528196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張家口市萬全區(qū)孔家莊鎮(zhèn)吳家窯南北大街1號,現(xiàn)住址張家口市萬全區(qū)**鎮(zhèn)**村**小區(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張家口市公安局萬全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0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河北省張家口市公安局萬全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賀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時許,被告人賀某某與一個朋友在孔家莊鎮(zhèn)早市一飯店內(nèi)喝酒,賀某某喝了4瓶啤酒,當日21時35分許,被告人賀某某駕駛車牌號為冀G*****棕色色北汽威旺牌面包車,行駛至愛民路早市路口處被交警查獲。后經(jīng)天津市天永法醫(yī)司法鑒定所檢測,賀某某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217.65毫克,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查獲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
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賀某某的供述;
3、鑒定意見:酒精檢測報告;
4、查獲現(xiàn)場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賀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賀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賀某某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賀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張家口市萬全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邢學軍
(院?。?/span>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現(xiàn)住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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