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郫檢三部刑訴〔2020〕236號
被告人賀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241970********,漢族,初中文化,成都市郫都區(qū)**鎮(zhèn)**大隊原大隊長,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qū)**鎮(zhèn)**路**號,現(xiàn)住郫都區(qū)**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號。因涉嫌受賄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成都市郫都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調(diào)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賀某某涉嫌受賄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0月起,被告人賀某某擔任郫都區(qū)**鎮(zhèn)**大隊大隊長,按照**鎮(zhèn)職能職責分工,**大隊主要負責城市管理服務、“三類地塊”管理、揚塵整治以及違法違章建筑的整治等方面的工作。2018年底,賀某某利用**大隊大隊長職務便利,為黃某某(另案處理)在**鎮(zhèn)**社區(qū)**社自建安置點拆遷工地旁邊的國有“三類地塊”上違規(guī)設置“倒場”傾倒建筑垃圾提供幫助,事后多次收受黃某某以現(xiàn)金或微信轉(zhuǎn)賬方式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60000元;為張某某在位于**鎮(zhèn)**村的奧特萊斯項目附近經(jīng)營“倒場”(“倒場”位置位于**街道,但拉泥巴的車進出“倒場”必經(jīng)**鎮(zhèn)**村,引起揚塵污染)提供方便,先后兩次收受張某某以微信轉(zhuǎn)賬方式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共計19000元。以上共收取好處費人民幣79000元供其耗用。
2020年3月12日,成都市郫都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根據(jù)事先所掌握的被告人賀某某收受他人賄賂的線索,通知賀某某接受談話,賀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另查明,被告人賀某某已將受賄所得人民幣79000元全部退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電子證據(jù)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賀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賀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給予的感謝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賀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佳
檢察官助理:譚金宏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賀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86281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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