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沈檢一部刑訴〔2019〕419號
被告人賀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224196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縣,住重慶市**區(qū)**小區(qū)**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沈丘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沈丘縣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8月11日被沈丘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賀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1月29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賀某某通過微信網絡平臺與張某某取得聯系,虛構投資?“中華龍都”等網絡投資平臺項目可以返現賺錢,后騙取張某某、魯某某共計人民幣43281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3.被害人陳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賀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賀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賀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趁人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沈丘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杜超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賀某某現羈押于沈丘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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