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浩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烏檢公訴刑訴〔2020〕88號
被告人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22241999********,漢族,高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興安盟阿爾山市,現(xiàn)住興安盟烏蘭浩特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賈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22時許,被告人賈某某飲酒后駕駛蒙FY****號出租車沿烏蘭浩特市**街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烏蘭浩特市**街**賓館附近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后經(jīng)鑒定,賈某某體內(nèi)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36.72mg/100ml,屬醉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涉案車輛照片;2.書證: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駕駛?cè)嗽敿毿畔?、機動車詳細信息、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賈某某的訊問筆錄;4.證人證言:張某某的詢問筆錄;5.鑒定意見: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報告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烏蘭浩特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俊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賈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span>
2.刑事偵查卷宗二卷、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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