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淶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賈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2時許,淶源縣公安交警大隊民警武志峰、門拴寶等五人在淶源縣**路與**大街交叉口執(zhí)行測酒任務時,查獲一輛車牌號為冀***的**牌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駛來,經現場對駕駛人賈某某進行呼氣檢測其酒精含量為110mg/100ml,后對其進行抽血檢驗,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97.3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被告人賈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王朝旺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審,執(zhí)行處所河北省保定市淶源縣**小區(qū)**樓**單元**室;
2.案卷材料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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