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寶檢刑訴〔2019〕5181號
被告人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301998********,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陽縣**鄉(xiāng)**村**號,現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街道**社**,因涉嫌尋釁滋事,于2019年9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寶安區(qū)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福海派出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賈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凌晨2時40許,被告人阿某某(另案處理)、賈某某等六名男子酒后行至深圳市寶安區(qū)**街道**社區(qū)**路**商場門口附近時,遇到被害人周某某及其女友李某某行走在人行道上。阿某某行經時周某某和李某某時,無故勾搭李某某肩膀,周某某遂上前與阿某某理論,卻被阿某某毆打。隨后阿某某、賈某某等六名男子與周某某及朋友錢某某、周某某、聶某某發(fā)生沖突和打斗,致使被害人周某某、錢某某受輕微傷,被害人周某某、聶某某未達輕微傷的損害后果。
2019年9月1日凌晨3時許,公安機關在深圳市寶安區(qū)**街道**社區(qū)**科技園附近小店將被告人賈某某、阿某某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無;2.書證:監(jiān)控視頻截圖、抓獲經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社會危險性情況說明等;3.證人證言:證人周某某、李某某、聶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周某某、錢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賈某某、阿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寶公(司)鑒(法臨)字【2019】3822-3825號;7.現場勘驗筆錄;8.視聽資料:案發(fā)現場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某某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酒后逞強耍橫、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致兩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賈某某歸案后自某某,如實坦白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昀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賈某某現羈押于深圳市寶安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1張。
3.?檢察機關訊問筆錄復印件。
4.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