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簡易)
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嶗山檢一部刑訴〔2020〕291號
被告人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4021997********,漢族,大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暫住青島市嶗山區(qū)**********(戶籍地山西省長治市**街**號)。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2020年10月11日被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賈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賈某某于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因故向朋友張某某借用蘋果牌筆記本電腦一臺。同年9月18日中午,被告人賈某某因張某某索要電腦,和張某某及同學劉某某等人發(fā)生爭吵;當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賈某某駕車至青島市嶗山區(qū)**路**路交叉路口附近,和張某某、劉某某等人會面后,手掰張某某的筆記本電腦并扔在地上,開車碾壓后離開,致筆記本電腦損壞,損失價值人民幣9180元。
被告人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張某某人民幣3萬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賈某某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賈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焦文澤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賈某某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于暫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理由說明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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