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賈某某,男,漢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23221984********,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區(qū)**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7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賈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賈某某至本市拱墅區(qū)大關路74號網正網吧內,趁被害人柏某某熟睡之際,竊得其黑色雙肩包一個,內有墨鏡一副、香水一瓶、香煙半包等物品。
同年7月10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賈某某至上述地點,趁被害人張某某熟睡之際,竊得其黑色雙肩包一個,內有剃須刀、牛仔褲、襪子、洗發(fā)水等物品。
同年7月14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賈某某至上述地點,趁被害人陳某某熟睡之際,竊得其放在桌上的價值人民幣3 189元的蘋果8P手機一部,后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涉案物品經依法扣押已發(fā)還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前科查詢情況、接收證據清單、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調取證據清單等書證;
2.被害人柏某某、張某某、陳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賈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價格認定結論書;
5.辨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
6.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賈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 霞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賈某某現取保候審;
2.案卷二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