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應檢二部刑訴〔2020〕144號
被告人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0622198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應縣**鄉(xiāng)**村**號,住應縣**里**渠**房。2019年11月8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應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同年5月27日被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6日經本院決定,于次日被應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賈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賈某某在應縣四環(huán)路***有限公司附近向白某某(另案起訴)出售兩次冰毒,每次2克。被告人賈某某在應縣**里**小區(qū)附近多次向吸毒人員孫某某出售“土制海洛因”。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5.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賈某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刑罰,又犯販賣毒品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屬毒品再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賈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應縣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趙志軍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朔城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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