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潮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潮陽檢二部刑訴〔2020〕95號
被告人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6261986********,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區(qū)**鄉(xiāng)**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晚上20時45分左右,被告人賈某甲駕駛一輛號牌為粵D****的小汽車,途經汕頭市潮陽區(qū)**時,與被害人李某某駕駛的一輛無號牌二輪超標電動車發(fā)生碰撞,致李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事故發(fā)生后,賈某甲棄車逃逸,并打電話聯系其胞兄賈某乙(另案處理)到現場為其頂包,賈某乙到場后向民警謊稱其系肇事者后,被民警帶至交警大隊接受調查。經交警部門認定,賈某甲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某在事故中無責任。經法醫(yī)鑒定,李某某的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2020年1月3日,賈某甲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扣押清單等書證物證;
2.??證人劉某某、付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賈某甲的供述及辯解;
5.??鑒定意見;
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賈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汕頭市潮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華升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賈某甲現羈押于潮陽區(qū)看守所。
2.證據目錄一份,案卷三冊隨起訴書移送?!?/span>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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