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紹虞檢刑訴〔2020〕2003號
被告人賈某甲,曾用名賈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1241986********,土家族,文化程度高中,農(nóng)民,住湖南省花垣縣**鎮(zhèn)**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7時01分許,被告人賈某甲駕駛嚴重超載的號牌為浙D19****的重型自卸貨車,途經(jīng)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西路(群賢路東延)公路工程三期1標項目門口地段處向右借道時,與直行的被害人張某甲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張某甲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事故責任認定,賈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賈某甲向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qū)分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全國常住人口信息等;
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乙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賈某甲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意見書;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道路交通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賈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賈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唐躍忠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賈某甲現(xiàn)羈押于紹興市上虞區(qū)看守所;
2、隨文移送檢察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