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瀘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瀘瀘檢一部刑訴〔2020〕183號
被告人賈某某(綽號“賈二”),男,198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瀘縣,戶籍所在地瀘縣**鎮(zhèn)**村**組**號,公民身份號5105211987********,漢族,初中文化,現(xiàn)住戶籍所在地。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4年8月3日被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2016年10月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9月4日被瀘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9月24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瀘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賈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2月16日,黑惡勢力頭目石某某(另案處理)得知瀘縣云錦鎮(zhèn)一電器店老板李某某在瀘縣云錦鎮(zhèn)桂花村二社搞促銷活動,便邀約被告人賈某某等人一同達到促銷活動現(xiàn)場,以李某某搞傳銷活動騙錢為由,向李某某索要財物,在遭到李某某拒絕后,石某某、賈某某等人便動手毆打李某某,后被現(xiàn)場群眾勸阻。此后幾日,石某某等人又采取在現(xiàn)場滋擾的形式擾亂李某某的促銷活動,造成李某某無法正常經(jīng)營,最后在他人的協(xié)調下,李某某向石某某支付了3000元現(xiàn)金。賈某某于2020年9月4日經(jīng)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前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為尋求刺激、逞強耍橫,無事生非,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賈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賈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鄭建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賈某某現(xiàn)羈押于瀘縣看守所;
2、偵查卷宗6冊、散頁材料12頁;
3、證人名單1份;
4、換押證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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