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涿檢一部刑訴〔2020〕433號
被告人賈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811991******,漢族,小學(xué)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區(qū)**村**號,捕前住原籍。2016年9月30日因犯盜竊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9年11月13日因犯盜竊罪被河北省雄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20年1月1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經(jīng)涿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當(dāng)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劉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81199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鎮(zhèn)**村**號,捕前住原籍。2016年9月30日因犯盜竊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19年11月13日因犯盜竊罪和危險駕駛罪被河北省雄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20年1月1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經(jīng)涿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當(dāng)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賈某、劉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15時許,在涿州市東城坊鎮(zhèn)農(nóng)大工地,賈某、劉某某、劉某某(已判決)與李某某酒后發(fā)生爭吵進而引發(fā)打架,賈某、劉某某、劉某某(已判決)將李某某打傷。經(jīng)鑒定,李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法醫(yī)臨床學(xué)鑒定書、辨認筆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賈某、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劉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賈某某、劉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寶坤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二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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