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凱檢刑訴〔2020〕246號
被告人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011981********,漢族,中專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凱里市,現住凱里市**巷**室。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凱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月30日被凱里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綽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011973********,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凱里市,現住凱里市**路**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凱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月30日被凱里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綽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011973********,苗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凱里市,現住凱里市**路**號**單元**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凱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月30日被凱里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貴州省凱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2月24日,被告人賴某某和黃某某在被害人何某甲的擔保下借款200萬元給李某某,2013年5月17日賴某某與黃某某通過黃某甲賬戶將150萬元作為入股資金匯入何某甲公司賬戶。后因李某某無錢還款、何某甲未退還股金,2016年至2017年,賴某某參與、委托被告人王某甲向何某甲多次追討債務,王某甲邀約被告人王某乙參與。
1.2016年4月14日、15日,被告人賴某某、王某甲等人到被害人何某甲位于凱里市永豐東路36號4棟19樓的住處追討債務,過程中在何某甲家門口墻上用紅色油漆噴寫侮辱性詞語“何某甲,雜種還錢”。
2.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賴某某、王某甲與黃某某到銅仁市謝橋辦事處名家匯樓盤售樓部何某甲辦公室找何某甲還款,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有人報警后民警將雙方帶到銅仁市公安局萬山分局謝橋派出所調查。2016年12月27日銅仁市公安局萬山分局謝橋派出所對黃某某處以行政罰款200元。
3.2017年5月3日,受被告人賴某某委托,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凱里市洗馬河老財校新峰駕校拉“何某甲還我血汗錢”的橫幅向何某甲追討債務,群眾報警后民警將雙方帶到凱里市公安局灣溪派出所調查。
4.2017年5月18日,受被告人賴某某委托,被告人華某某、王某乙到翰林華庭大酒店圍堵何某甲還款,群眾報警后民警將雙方帶到凱里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調查。
5.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賴某某、王某乙等人到銅仁市住建局樓下圍堵何某甲還款,賴某某等人讓何某甲寫下一份還款承諾書,雙方發(fā)生爭吵,群眾報警后民警將雙方帶到銅仁市公安局萬山分局謝橋派出所調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的戶籍信息、抓獲經過等書證;2.證人何某乙、林某某、浦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何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與辯解;5.搜查筆錄;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實施攔截、辱罵他人等行為,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如實供述、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凱里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江
???????????????????????????????????????????????檢察官助理: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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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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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賴某某、王某甲現羈押于凱里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398529****。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4.《量刑建議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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