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象檢二部刑訴〔2020〕1433號
被告人賴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302251989********,漢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地浙江省象山縣**鎮(zhèn)**村**路**號。2007年1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象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象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4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象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賴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賴某某飲酒后駕駛新購置的小型普通客車(未申領(lǐng)臨時號牌)從本縣西周鎮(zhèn)下沈小海鮮飯店出發(fā),沿西杭線由西往東行駛至該鎮(zhèn)環(huán)城北路20號路段處被民警查獲,經(jīng)對其呼氣式酒精測試,結(jié)果為118mg/100ml,隨后抽血檢測。經(jīng)鑒定,確認在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3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呼氣式酒精測試結(jié)果單、提取血樣登記表、檢驗報告單、查獲現(xiàn)場及血樣提取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駕駛證復印件、駕駛員信息、車輛屬性認定意見書、車輛信息、發(fā)票、刑事判決書、照片說明;
2、證人陳某某證言;
3、被告人賴某某的供述與辨解;
4、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賴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象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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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陳一飛?????????????????????????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賴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3、其它移送材料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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