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修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修檢刑訴〔2020〕168號
被告人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1121985********,漢族,小學(xué)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qū)**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2007年3月2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貴陽市烏當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修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修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至2020年9月10日期間,被告人賴某某多次容留田某某、易某某、邵某某、殷某某、范某某等人在自己位于貴陽市烏當區(qū)東風(fēng)鎮(zhèn)**村**路**號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吸毒工具;2.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等;3.證人證言:證人田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賴某某的供述;5.鑒定意見: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等;6.搜查、提取、辨認等筆錄:搜查、提取筆錄、辨認筆錄等;7.視聽資料:吸毒現(xiàn)場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賴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賴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賴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賴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修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洪奎?????????????????????????????????????????????????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賴某某現(xiàn)羈押于修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碟一袋;
3.隨案移送吸毒工具一套(礦泉水瓶一個、打火機二個、吸管一根、導(dǎo)管一根、塑料瓶口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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