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清遠市佛岡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佛檢刑訴〔2020〕2號
被告人賴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1281965********,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務(wù)工,戶籍地:廣東省清遠市佛岡縣**鎮(zhèn)**路**號,現(xiàn)住址:廣東省清遠市佛岡縣**鎮(zhèn)**花園**棟**房。因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被佛岡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佛岡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賴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賴某甲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20時59分許,被告人賴某甲酒后駕駛無號牌(發(fā)動機號:0493)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佛岡縣石角鎮(zhèn)建設(shè)路塘二橋路段時,被佛岡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廣東鳳城司鑒所檢驗,從賴某甲的血樣中檢測出乙醇含量:114.22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依法扣押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等物證;2.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到案經(jīng)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等書證;3.證人賴某乙的證言;4.被告人賴某甲的供述;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賴某甲違反交通管理運輸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賴某甲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應(yīng)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賴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賴某甲提起公訴,建議對被告人賴某甲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此致
佛岡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晉釗
???????????????????????????????????????????????檢察官助理:黎振中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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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共三冊(含視頻證據(jù)卷)。
2.《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認罪認罰告知書》一份。
3.被告人賴某甲,聯(lián)系方式:1353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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