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間,被告人趙某謊稱有關系能幫助被害人莫某某兒子進入高新區(qū)寶韻幼兒園朱一分院讀書,虛構需找關系送禮、交納幼兒園學費、伙食費等理由,共騙取被害人莫某某琴人民幣147448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趙某虛構其系寧波市高新區(qū)電信局員工,謊稱可以幫助被害人周某某低價購買手機,騙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幣3260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趙某在其住處被偵查機關被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轉賬記錄、抓獲經過、身份信息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莫某某、周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趙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趙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官:劉 盈
檢察官助理:戴壘壘
附:
1.被告人趙某現羈押于寧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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