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駐驛檢一部刑訴〔2019〕320號
被告人趙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011962********,漢族,??飘厴I(yè),中共黨員,**銀行職工,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住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qū)**路**號**小區(qū)**號樓**單元**樓**戶,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抓獲,2019年1月26日被駐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詐騙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3月6日被駐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駐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7月19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9月3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6月4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31日分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趙某曾經任職于**銀行駐馬店市支行,2016年退休。2010年至2018年期間,趙某利用該身份便利,虛構銀行內部存款利息高于銀行營業(yè)部柜臺利息的事實,獲取了被害人孫某某、黃某某等人的信任。趙某在收取被害人的錢財后將現金存入其個人賬戶,而向被害人開具其私自加蓋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驛城支行財務專用章的現金繳款單。其間,詐騙錢財被趙某用于償還其本人的高息借款及其他消費。最終,趙某在無力支付被害人本息的情況下逃匿?,F已查明,趙某采取該種方式對多名被害人實施了詐騙行為:
1、2010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趙某采取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孫某某人民幣298萬元。?
2、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趙某采取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安某某人民幣40.95萬元。?
3、2017年被告人趙某采取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陳某某人民幣7萬元。?
4、2018年被告人趙某采取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幣12.5萬元。?
5、2011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趙某采取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黃某某人民幣48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現金繳款單;2.證人時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孫某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趙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共計406.4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并處罰金50萬至6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曉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駐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證人、鑒定人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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