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金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汴金檢一部刑訴〔2019〕103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1031979********,漢族,大專畢業(yè),住開封市**區(qū)**號樓**單元**室(戶籍地開封市**鄉(xiāng)**村**隊**號**號),2013年3月任開封市**公司**部**,2015年12月至今任開封市**公司**部**。于2019年4月13日被開封市尉氏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開封市尉氏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標犯罪,經(jīng)尉氏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7月11日被開封市尉氏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趙某某涉嫌串通投標一案由開封市尉氏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受賄一案由開封市鼓樓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受賄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受賄罪
2014年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趙某某利用擔任開封市**公司**部**及**的職務(wù)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37.5萬元.
?1、收受王某某賄賂人民幣14.5萬元
2014年,被告人趙某某利用擔任開封市**公司**部**負責部分項目實施的職務(wù)便利,為開封市**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在承接開封市**局辦公樓外墻裝修及大門裝飾改造工程項目、工程款項計量支付等方面謀取利益提供幫助。2015年上半年趙某某先后三次收受王某某現(xiàn)金5000元、10萬元、4萬元,共計現(xiàn)金人民幣14.5萬元,為其妻劉某某購買標致3008轎車(車牌號豫AL****)。
2、索取、收受于某某賄賂人民幣23萬元
2017年,被告人趙某某利用擔任開封市**公司**部**的職務(wù)便利,為河南**公司**于某某承接2017年**高速公路橋梁病害維修及預防性養(yǎng)護工程項目、工程款項計量支付等方面謀取利益。2018年4月,開封市**公司**、**劉某某(另案處理)授意安排趙某某解決購買新能源汽車費用,趙某某遂向于某某索要現(xiàn)金8萬元,并將其中3萬元交于劉某某。2018年10月,趙某某以個人房屋裝修名義收受于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15萬元。
串通投標罪
2018年1月份,于某某(另案處理)通過趙某某、王某某(另案處理)介紹,聯(lián)系串通河南**公司、河南省**公司、開封市**公司對新鄭市**街改造項目進行投標,并最終以河南政通市**公司名義中標,該項目標的1537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干部基本情況登記表、崗位職能、**公司職務(wù)聘任文件兩份、新鄭**街改造項目投標相關(guān)資料,河南政通市**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銀行流水、合同審批表及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一份、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購車手續(xù)及證明、個人賬戶信息、開封市**公司開具的證明、現(xiàn)金繳款單等書證;2.證人證言:王某某、于某某、劉某某、李某某、馬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其他投標人利益,中標項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利用職務(wù)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7.5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一人犯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趙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開封市金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珂
(院印)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尉氏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