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民檢一部刑訴〔2020〕301號
被告人趙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7041995********,漢族,高中文化,務工,住河南省新鄉(xiāng)市**區(qū)**路***號第一小區(qū)***樓1單元3號。因吸毒于2018年12月8日被新鄉(xiāng)市公安局**分局拘留三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新鄉(xiāng)市**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新鄉(xiāng)市**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民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民權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528199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陽市*縣,現住河南省新鄉(xiāng)市**區(qū)***村*號樓*單元*樓西戶。2014年因吸毒被新鄉(xiāng)市**分局行政拘留7天;2019年4月25日因吸毒被新鄉(xiāng)市**分局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民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民權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民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王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7日23日晚上11時許,在新鄉(xiāng)市**區(qū)***橋附近,被告人趙某聯系被告人王某某以1800元的價格購買冰毒3小袋,并將該毒品以2200元的價格賣給尹某某。經稱量:3小包冰毒凈重1.43克;經鑒定:3小包交易物品中僅檢測出兩小包含有甲基苯丙胺,凈重0.58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單、破案經過、前科查詢證明、毛發(fā)檢測報告、微信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判決書;2.證人尹某某、朱某、馮某某證言;3.被告人趙某、王某某供述與辯解;4.檢驗報告;5.稱量筆錄及稱量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王某某伙同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趙某、王某某均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民權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進紅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于民權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共89頁,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6.《換押證》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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