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羅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羅檢公訴刑訴〔2018〕332號
被告人趙*,男,19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032419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羅平縣,住羅平縣馬街鎮(zhèn)******。2009年10月30日因犯盜竊罪被羅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2月20日刑滿釋放?,F(xiàn)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羅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批準逮捕,羅平縣公安局于2018年4月21日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羅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1日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18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8年9月1日補查重報;于2018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8年10月26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6日20時許,被告人趙*伙同毛**、趙**、阮**、趙二*等多人在羅平縣馬街鎮(zhèn)宜那村委會歡樂谷山莊持械對張*1駕駛的金杯面包車進行打砸,并毆打車上的張*2和張*1,致二人不同程度受傷;隨后又對張*3駕駛的越野車進行打砸。經(jīng)鑒定,金杯車損失價值為3225元,越野車損失價值為54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戶口及前科證明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趙*的供述與辨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伙同多人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羅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麗華
2018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趙*羈押于羅平縣看守所。
2.文書卷壹冊、證據(jù)卷肆冊、量刑建議書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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