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起?訴?書
滬鐵檢一部刑訴〔2020〕166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不詳,漢族,文盲,無業(yè),戶籍不詳(以上均系自報)。2014年11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2017年4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2018年5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2018年11月1日刑滿釋放;2019年6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2019年9月13日刑滿釋放;2020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20年2月13日刑滿釋放。2020年2月16日因涉嫌盜竊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軌道和公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4日經(jīng)本院決定,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軌道和公交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馮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04811987********,漢族,文盲,無業(yè),戶籍在山東省滕州市**鎮(zhèn)**村**號(以上均系自報)。2020年2月16日因涉嫌盜竊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軌道和公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4日經(jīng)本院決定,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軌道和公交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軌道和公交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馮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7時50分許,被告人趙某某、馮某某合謀實施盜竊,二人在本市軌道交通一號線人民廣場站,當一輛富錦路方向的列車進站后,被告人趙某某趁被害人周某某上車不備之機,竊走其置于上衣左側口袋內(nèi)的一部三星牌手機,得手并逃離現(xiàn)場后將竊得的手機轉移至被告人馮某某處。后被告人趙某某將手機予以銷贓并將所得錢款請被告人馮某某吃飯。二人于2020年2月16日在上海火車站附近被民警抓獲。經(jīng)鑒定,涉案手機價值人民幣783元,現(xiàn)已滅失。被告人趙某某、馮某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證人薄某某、胡某某的證言、視聽資料案發(fā)車廂錄像、書證公安機關出具的辦案說明、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刑事攝影件、監(jiān)控說明,證實被告人趙某某、馮某某扒竊手機一部的事實及二人歸案經(jīng)過。
2、鑒定意見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涉案手機價值人民幣783元的情況。
3、書證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資料、辦案說明、工作情況、工作記錄、指紋自動識別系統(tǒng)查詢報告、指紋信息卡、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證實被告人趙某某、馮某某的主體身份按自報處理及被告人趙某某的前科情況。
4、被告人趙某某、馮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二人犯罪動機、目的、過程及認罪態(tài)度。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馮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馮某某均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趙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主犯。被告人馮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馮某某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馮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檢察官:施雨
檢察官助理:邵曉宇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趙某某、馮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五冊(含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聽取值班律師/辯護人意見材料》二份。
5.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