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盤檢刑訴〔2020〕205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2331980********,漢族,大學本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住昆明市五華區(qū)**路**號**幢**單元**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5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取保候審。經昆明市盤龍區(qū)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2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逮捕。
被告人趙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3811974********,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貢縣**鎮(zhèn)**酒店**室,因涉嫌犯有詐騙罪,于2019年5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刑事拘留,經昆明市盤龍區(qū)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6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趙某某涉嫌詐騙罪,分別于2019年7月30日、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并案處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月初,被告人劉某某伙同被告人趙某某,在本市盤龍區(qū)西畔麗景小區(qū)、雄達茶城等地,以認識省里的領導可以承包工程項目為名與被害人吳某某商談投資合作事宜,編造**項目工程需要資金打點領導的事實,于2019年3月19日,騙取被害人吳某某轉賬人民幣110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劉某某均否認收到上述錢款。經查,被告人劉某某將上述110萬元用于償還其個人債務。2019年5月2日,被告人趙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19年5月3日,被告人劉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綠色裝錢用紙箱;2、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及相關書證等;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劉某某、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吳某某陳述及辨認筆錄;5、證言證言:證人徐某某、許某某、丁某某、昝某某、陳某某、李某某、朱某某、鄧某某、蔣某某、孫某某證言;6、物證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錄音資料、監(jiān)控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公私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劍
2020年2月6日
附:1.被告人劉某某、趙某某現羈押于五華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8冊,光盤張10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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