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刑訴〔2019〕618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229199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島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村**棟**單元**號。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4月4日被秦皇島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7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7021997********,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務工,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村**棟**單元**號。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秦皇島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7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島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宋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22時許,被告人趙某某聯(lián)系帶著被告人宋某某和陳某甲及叫“陳某乙”(身份不明)的人到秦皇島市海港區(qū)東港路東盛世家小區(qū)東門北側的尚客優(yōu)賓館停車場附近,與被害人王某某因為和劉某某(女)處對象的感情問題見面。雙方見面后,被告人宋某某持刀對被害人王某某恐嚇,打了一個嘴巴。被告人趙某某用拳腳毆打被害人王某某。經(jīng)秦皇島港城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證人劉某甲、李某某、劉某乙的證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被告人趙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微信聊天截圖,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宋某某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對被告人趙某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對被告人宋某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依法判處。
此致
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志強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秦皇島市看守所羈押。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單行材料3份5頁,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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