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并迎檢刑刑訴〔2019〕699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1021970********,漢族,??莆幕?,太原市天宏運通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qū)**街**號**樓**號,住同戶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并于2018年11月29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執(zhí)行逮捕,于2019年2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1021976********,漢族,中共黨員,初中文化,太原市天宏運通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股東,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巷**號,住太原市迎某某**小區(qū)**號樓**單元**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23321976********,漢族,初中文化,太原市天宏運通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股東,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綏棱縣**鄉(xiāng)**村**屯,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園**號樓**單元**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曹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1021956********,漢族,高中文化,太原市天宏運通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街**號樓**單元**號,住同戶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監(jiān)視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1221963********,漢族,專科文化,太原市天宏運通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街**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乙,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1021961********,漢族,初中文化,太原市天宏運通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qū)**街**號**單元**號,住同戶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1051984********,漢族,本科文化,太原市天宏運通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qū)**鄉(xiāng)**路**號,住太原市迎某某**號樓**單元**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丙,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1211986********,漢族,高中文化,太原市天宏運通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客服人員,戶籍所在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鎮(zhèn)**村**號,住同戶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包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02041986********,漢族,??莆幕?,太原市天宏運通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客服人員,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qū)**街**號**,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qū)**街**號樓**單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馬某某、王某甲、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王某丙、包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6月6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9月份,被告人趙某某伙同被告人馬某某、王某甲在本市迎某某郝莊南四街23號成立太原市天宏運通投資咨詢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7年期間,該公司在沒有取得銀監(jiān)會等相關金融機構批準的情況下,該公司聘請被告人曹某某擔任**,被告人李某甲擔任**,被告人李某乙擔任**,被告人王某乙擔任**,被告人王某丙、包某某擔任客服人員,以公司借款高利無風險為由,通過雇傭業(yè)務員及口口相傳的方式宣傳高額利息回報,在本市迎某某郝莊南四街23號公司內(nèi),以月息1%-2.5%與186名不特定群眾簽訂《民間借貸合同》,非法向社會吸收公眾存款共計165553300元。截至2019年6月15日,其中16投資人報案,損失合計6986400元。
被告人曹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782萬元,其中本人金額612萬元,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308萬元,其中本人金額208萬元,被告人李某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355萬元,其中本人金額321萬元,被告人王某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572萬元,其中本人金額492萬元,被告人王某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146萬元,其中本人金額120萬元,被告人包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186萬元,其中本人金額125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退非法獲利182.026832萬元,被告人馬某某退非法獲利132.8892.24萬元,被告人王某甲退非法獲利165.491262萬元,被告人曹某某退非法獲利60萬元,被告人李某甲退非法獲利10萬元,被告人李某乙退非法獲利6萬元,被告人王某乙退非法獲利4萬元,被告人王某丙退非法獲利6萬元,被告人包某某退非法獲利5.5萬元。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馬某某、王某甲至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辨認筆錄;4.鑒定意見;5.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馬某某、王某甲、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王某丙、包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王某甲、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王某丙、包某某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秦亞思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馬某某、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王某丙、包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電話:趙某某1863610****;馬某某1863618****;王某甲1563515****;李某甲1553511****;李某乙1313301****;王某乙1375312****;王某丙1383462****;包某某1583412****;被告人曹某某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電話:139942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3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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