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昭陽檢一部刑訴〔2020〕30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1011985********,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鎮(zhèn)**村民委員會**組**號,因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經昭通市自然資源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1011970********,苗族,文盲,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鎮(zhèn)**村民委員會**組**號,因涉嫌非法獵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經昭通市自然資源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自然資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獵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8日補查重報,2020年1月9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趙某某于2018年農歷冬月在**鎮(zhèn)向一個苗族男子以1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只箐雞,在家中飼養(yǎng)了一段時間后死亡,趙某某在箐雞死體上拔下一根羽毛放在家中,箐雞死體被趙某某丟在垃圾堆中隨后被垃圾車拉走。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農歷3月使用自制繩套在昭陽區(qū)**鎮(zhèn)**村**灣非法獵捕到一只箐雞,拿回家中飼養(yǎng)了十多天后,于農歷3月將箐雞拿到昭陽區(qū)**鎮(zhèn)街背后以100元的價格出售給趙某某,趙某某將這只箐雞拿回家里飼養(yǎng),并保留了這只箐雞掉下的兩只羽毛。趙某某飼養(yǎng)的這只箐雞和保留的三支箐雞羽毛,于2019年5月30日11時被昭通市自然資源公安民警在**鎮(zhèn)**村巡邏時查獲,發(fā)現查獲的箐雞疑似白腹錦雞、查獲的箐雞羽毛疑似白腹錦雞羽毛。經四川楠山林業(yè)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查獲的箐雞物種名稱為白腹錦雞,是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其整體價值為5000元/只,查獲的三支箐雞羽毛均為白腹錦雞羽毛。經DNA比對其中兩支白腹錦雞羽毛與李某某所獵捕并出售給趙某某的那只白腹錦雞同屬一個白腹錦雞個體,另外一支白腹錦雞羽毛為另外一只白腹錦雞羽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被告人趙某某、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物種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白腹錦雞2只,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獵捕、出售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白腹錦雞1只,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獵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立新
2020年1月15日
(此頁無正文)
附:
1.被告人趙某某、李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叁冊、《量刑建議書》壹份、《認罪認罰具結書》貳份已經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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